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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学院行政性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2日 作者: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提高会议和培训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费和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北京工业大学行政性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内和各部门举办的行政性会议。

第三条学院各部门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规范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节约会议和培训资源,提高会议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关于计划编报和审批管理

1.学院建立会议、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部门要制订的本部门年度会议计划和培训计划,应包括会议(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院务会批准后施行。

2.年度会议、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院务会审批后再上报学校。

3.各部门在举办会议、培训前须填写《北京工业大学举办行政性会议申请表》、《北京工业大学举办培训申请表》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签字,经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学院位盖章后,报校办审批备案。

第五条关于开支范围和标准

1.会议活动开支范围包括与会议相关的住宿费、伙食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专用设备租赁费、交通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回单位报销;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1)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2)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3)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4)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2.会议费支出标准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包括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和专用设备租赁费。会议费实行总额控制,会议费支出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240

伙食费

130

其他费用

80

合计

450

3.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培训费支出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180

伙食费

110

场地费和讲课费

100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60

合计

450

会议费和培训费各项明细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会议和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4.会议和培训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六条关于会议和培训组织

1.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培训活动时间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2.各部门应优先选择学院内部会议室、报告厅、教室等具备会议和培训承接能力的场所召开会议和培训。确需在校外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培训,须到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召开。各部门可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综合查询系统”,查询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的名称、价格等明细信息,选定会议定点供应商作为会议和培训场所。

3.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单位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学院或学校内部会议场所召开,不安排住宿。组织培训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

最多不超过10人。

4.严禁到北京以外地区召开会议,不得到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

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七条关于报销结算

1.会议费和培训费支出一律据实结算,不予预借。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会议费结算手续。在校外举办的会议,由会议定点场所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综合查询系统”填报会议服务明细信息,并通过该系统打印“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费结算明细单”。“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费结算明细单”须由会议定点场所盖章和会议主办人签字确认。

2.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正式发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费结算明细单等凭证作为报销依据。

3.报销培训费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以及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4.会议费,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5.会议费和培训费结余资金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关于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1.学院定期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院内公示。

2.各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会议、培训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上报学院。

第九条关于责任追究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预存会议费的;

(2)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3)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4)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的;

(5)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2.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学校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如与学校办法相冲突,与学校相关办法为准。

经管学院

201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