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管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创新和实践能力、专业和身心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在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四条奖学金项目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优秀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科技创新奖、三好学生)
第二章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第五条参与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思想积极上进;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
2、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道德品质优良;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自觉锻炼身体,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5、综合素质评定等级优良,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1、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2、本学年学习课程有不及格科目的(补考成绩不计);
3、本学年或在奖学金评定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法律、法规而受到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及以往所受处分没有解除的;
4、没有或无法进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
5、因没有履行相关手续拖欠学费而未及时注册的;
6、学院规定的其它不具备参评资格的情况。
第三章奖学金管理与评审机构
第七条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和财务工作的院领导负责,成员由学工处、教务处、财务处、院团委等部门及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学院“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委员会”是学院各类学生奖学金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奖学金管理办法,领导和监督各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批全院各类奖学金的获奖名单,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学金的其它重要事项。各系设立由系负责人及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组成的系“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系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奖学金评定工作程序
第九条学生奖学金评定程序:
1、学年开学时各班级在进行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的基础上进行班级评议,提出获奖学生初步名单。
2、学科部“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初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公示。
3、学科部将填写好的奖学金评定情况一览表、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汇总,学院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签批、备案。
第十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由财务处根据相关要求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奖学金评定工作要在各系党政领导下进行,在评定审核过程中,要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按照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进行,宁缺毋滥。要注意倾听同学、教师意见,如发现弄虚作假和不合格者,经查实,即予取消,名额作废。
第十二条各学科部要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各类先进对象的跟踪调查,切实保证评优的激励作用,充分发挥各类先进典型榜样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学院各类奖学金按相关评定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及其他相应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2010-2011学年经管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细则制定
本细则根据《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条例(试行)》的具体精神,结合经管学院实际情况,由经管学院奖学金评定考核小组讨论拟定,并广泛征集学院导师和本院在册研究生意见后制定。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定考核小组
根据《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条例(试行)》要求,经管学院奖学金评定考核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分党委副书记、研究生工作组组长、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条 奖学金种类
(一)研究生奖学金分单项奖和综合奖两大类。
(二)单项奖奖励在某个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设学习优秀奖/科研优秀奖、优秀学生干部、励志奖、突出事迹奖、校外科技竞赛奖、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奖。
(三)综合奖奖励各方面表现突出、全面发展的研究生,设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
第四条 参评资格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二)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北京工业大学注册满一年的有学籍的研究生。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奖学金的评定:
1、评定学年违反校纪校规者;
2、评定学年所学课程考试(含所选所有学位课和非学位课)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
3、无论何种原因(包括因病)一学期缺勤累计四周以上者;
4、导师认为不宜参评者;
5、学院认为不宜参评者;
6、本人未提出申请者。
第二章 研究生各项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五条学习优秀奖/科研优秀奖
本奖项针对各年级全日制研究生。正在第三学期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参与学习优秀奖的评选,其它年级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参与科研优秀奖的评选。一门以上不及格(含一门)的学生参与智育排名,但在择优评选中让出评选名额。
学习优秀奖:按照智育的综合排名择优评选。评分要素包括学位课成绩、非学位课成绩、发表论文情况及参与科研、参与活动获奖情况等。(10级研究生参加)
项 目
| 细目
| 加 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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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育
| 学习成绩
(基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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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选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各班班长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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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科研(加分)
发表论文、取得成果或获奖的时间须为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所申报文章或获奖若去年奖学金评定中已申报、加分,不得重复申报。)
| 英语六级或日语二级
| 3分
| 英语六级:425分及以上(本科期间取得六级成绩也可加分)
|
发表论文被SCI检索
| 第一作者20分/篇。
| 1、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的视学生为第一作者加分。
2、提供证明材料要求:
A.已见刊:
1)、期刊:封皮、目录页、文章第一页复印件;
2)、学术会议:会议论文集封皮、会议论文第一页复印件;
3)、若学术会议无论文集,需提供学术会议论文复印件、论文检索证明。
B.未见刊:
录稿通知+与录稿通知对应文章的汇款证明。
3、发表论文时间以出版社录稿通知为准。
4、若班内学生分数相同,以发表时间为参考排序(发表时间按学生提供的录稿通知为准)
|
发表论文被EI检索
| 第一作者10分/篇。
|
发表论文被CSSCI、CSCD检索
| 第一作者5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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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国际会议论文被SCI\EI检索
| 第一作者3分/篇
|
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或者发表国内会议被SCI\EI检索
| 第一作者2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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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
| 国际/全国5-20分/次;
省、市级3-5分/次;
校级1-3分/次;
院级1分/次。
| 1、科技获奖。
l科技活动同一成果只算最高分。
l获奖活动包括:
A.国际、全国科技活动
以获奖证书为准,凡获得国际奖项加20分,获得全国比赛决赛奖项加10分,获得全国比赛半决赛奖项加8分,获得全国比赛复赛奖项加5分;包括GMC国际企业挑战赛、数学建模大赛、全国挑战杯大赛等。
B.省、市级科技活动
以获奖证书为准,凡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项加5、4、3分;包括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等。
C.校级科技活动包括校资助的科技基金项目
以获奖证书为准,凡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励分别加3、2、1分;包括“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等。
“第九届科技基金”科技基金项目组员不加分,申报项目组长加1分,立项成功项目组长加2分
D.院研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参与加1分,包括博硕风采论坛等。
2、参与各项目和获奖需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明。(全部获奖项目均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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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优秀奖:按照科研成果情况、参加科技活动情况及其它评定要素进行评定并根据综合排名择优评选。(09级研究生、全体博士参加)
项 目
| 细目
| 加 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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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育
| 发表论文、取得成果或获奖的时间须为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所申报文章或获奖若去年奖学金评定中已申报、加分,不得重复申报。)
| 发表论文被SCI检索
| 第一作者
20分/篇。
| 1、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的视学生为第一作者加分。
2、提供证明材料要求:
C.已见刊:
1)、期刊:封皮、目录页、文章第一页复印件;
2)、学术会议:会议论文集封皮、会议论文第一页复印件;
3)、若学术会议无论文集,需提供学术会议论文复印件、论文检索证明。
D.未见刊:
录稿通知+与录稿通知对应文章的汇款证明。
3、发表论文时间以出版社录稿通知为准。
4、若班内学生分数相同,以发表时间为参考排序(发表时间按学生提供的录稿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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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论文被EI检索
| 第一作者
10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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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论文被CSSCI、CSCD检索
| 第一作者
5分/篇。
|
发表国际会议论文被SCI\EI检索
| 第一作者
3分/篇
|
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或者发表国内会议被SCI\EI检索
| 第一作者
2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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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
| 国际/全国5-20分/次;
省、市级3-5分/次;
校级1-3分/次;
院级1分/次。
| 1、科技获奖。
l科技活动同一成果只算最高分。
l获奖活动包括:
A.国际、全国科技活动
以获奖证书为准,凡获得国际奖项加20分,获得全国比赛决赛奖项加10分,获得全国比赛半决赛奖项加8分,获得全国比赛复赛奖项加5分;包括GMC国际企业挑战赛、数学建模大赛、全国挑战杯大赛等。
B.省、市级科技活动
以获奖证书为准,凡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项加5、4、3分;包括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等。
C.校级科技活动包括校资助的科技基金项目
以获奖证书为准,凡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励分别加3、2、1分;包括“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等。
“第九届科技基金”科技基金项目组员不加分,申报项目组长加1分,立项成功项目组长加2分
D.院研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参与加1分,包括博硕风采论坛等。
2、参与各项目和获奖需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明。(全部获奖项目均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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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努力。
(二)本学年担任学院、班级、党团支部等主要学生干部满一年的同学有资格参评。
(三)名额分配到班级及对应的团队,程序为班内(团队内)评选、班内(团队内)公示、上报学院、学院审批。学校学生干部不在院评范围内;院级班委、党支部、院研会等考评总分包括导师评分和学生民主评分两项(民主评选内容及形式由班内自行列表拟定,如:党支部、班委互推、互评、不记名打分;同学投票;综合排名等形式);学生民主评分最高为10分,导师评分以优、良形式评定。
(四)最终请各班将班内(团队内)评比排名表格上交学院。
第七条励志奖
本奖项针对评定学年在册研究生特困生评选。
(一)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努力,智育排名在总排名的前50%。
(二)勇于克服生活中的重重困难,以顽强的作风坚持学习、工作,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或者在某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三)以上条件都具备的参评者,按照智育的综合排名择优评选。
(四)本奖项每位研究生在读期间只能获得一次,不重复授予。
第八条校外科技竞赛奖
本奖项针对各年级全日制研究生评选,申请者为凡是参加由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类正规竞赛活动,或参加国际比赛以及各种专业学会、协会等比赛获得奖励者。申请者必须同时上交竞赛奖状、奖杯及参赛队明细等文字材料复印件到院研究生工作组及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九条突出事迹奖
本奖项针对各年级研究生,用以表彰在某一方面有着突出业绩或感人事迹的研究生。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努力,成绩优良。
(二)在学习科研、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生活等某方面有着突出事迹,在学生中有较大的感召力与影响力。
第十条 三好学生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品德端正、为人正直、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积极参与学校及班内的文体等集体活动。
(二)参与三好学生评选的同学必须已获得研究生学习优秀奖或科研优秀奖单项奖,在此基础上还要获得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奖(学院推荐)或有其他突出表现。
(三)评选方式依据班内上交的研究生单项奖汇总表。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
第十二条 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奖
第三章 公示和申诉
第十三条本院会把奖学金评定考核小组成员、评定细则及奖学金评定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研究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院公示期内向本院评定考核小组提出申诉,评定小组会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研究生个人对本院评定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为便于存档和管理,各种奖学金的申请表都必须按申请表上所列要求填写;申请者须严格遵守时间,及时向所在班级上交相关表格。
第十六条本条例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由经管学院研究生工作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