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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学院财务报销规定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9日 作者:

第一条总则

1.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的财务管理,规范报销行为,根据《北京工业大学财务报销规定》、《北京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费支出管理的补充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院内各行政部门和各学科部的各项经济业务的报销行为。

3.财务报销应遵循真实性原则,各部门的报销业务必须是真实发生的,并取得真实的原始凭证。

4.财务报销应遵循合法性原则,报销业务应符合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5.财务报销应遵循及时性原则,报销业务应在实际发生后及时报销。

6.各项目负责人应对报销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条关于财务报销的审批权限

1.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的管理原则,项目负责人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学院对经济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2.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预算控制,预算范围内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对超过3000元的支出要上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必保人员经费和必保公用经费不受此限。

3.购买大额材料、家具、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等,应按照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关于财务报销的票据要求

1.一般报销业务应当在高级财务管理平台登录网上预约报销系统填写预约报销单。打印的报销单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购买实物的,应有验收人签字。

2.报销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3.内部收据必须是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北京工业大学内部收费凭证,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4.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外部票据付款单位名 称必须为“北京工业大学”,内部收据付款单位名称为校内二级机构名称。

5.发票或收据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6.原始发票或收据遗失,需要取得原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由遗失人提供丢失说明,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经手人签字,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遗失现金结算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7.遗失飞机票、火车票、轮船票的,由遗失人写明情况,说明出差时间、目的、班次、金额,有同行人的,需要取得同行人证明,由院领导签字确认,并经财务处处长签字后方可报销。遗失双程车票的,不予报销。

8.学院各部门因管理、教学、科研等需要借款的,借款手续应由学院正式教工到财务处办理,取得发票或收据后应在三个月内到财务处报销。

第四条关于财务报销手续和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来进行。

2.支付劳务费,必须填写“酬金发放清单”。劳务费开支应真实发放并严格发放手续,须发至个人银行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举办会议和培训一律不予借款,必须到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举办。据实报销时应提供审批后的申请表、会议(培训)通知、正式票据、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单位提供的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费结算明细单作为报销依据。

4.教职工因公出国人员回国报销时,先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出国(境)团组报销确认单”,审核无误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研究生出国(境)须提供研究生院的审批表。

5.报销差旅费由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处级领导报销时需附审批后的请假申请。因公出差乘坐飞机时需到定点机构购买公务机票。教职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及补助标准严格按照《北京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和《经管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6.各部门所购固定资产[单价 1000元以上(含)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成批(10 台套以上)同类资产;购入元件时单价不满 1000元,组装后总价值超过 1000元的设备],须先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再凭购物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购买空调,需附经后勤保障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签字的批件。但报废空调同时购买一台相同规格、功率的新空调只需到后勤保障处签字确认。

7.预付工程款时需要提供经基建修缮处审核的合同及工程预算书,审计处签字的“北京工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开工备案登记表”。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但不得超过预算总额的 80%。工程竣工结算付款时,除正式票据外,还需提供工程决算书,并附审计处签字、盖章的 “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或“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告”方可办理。

8.外拨科研合作(外协)费应当以经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并盖章的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9.学院各部门接待费报销严格执行《北京工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工大发〔2015〕57号)和《经管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预算经费报销接待费,需提供由接待部门分管校领导在派出单位公函及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上的批示、就餐人员名单、财务票据及其他附件。使用科研经费的,根据相应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开支招待费的经费负责人,须积极配合学校审计与纪检部门的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关于支付结算方式的有关要求

1.财务报销实行无现金转账方式,并逐步全面推广公务卡结算制度。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含住宿费、机票款、火车票款等)、材料费等应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2.凡一次在同一商家采购金额超过1000元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均应办理转账支票(同城)或汇款(异地、同城均可)进行结算;同一笔采购业务在同一商家采购时,不得人为分解开具票据。支付款项时,收款单位名称应与合同签订单位、发票开出单位一致。

3.校内涉及复印费、测试费和工程款的支出,需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付款。

5.经费支出原则上应先取得发票再据实报销。确需借款的,应在三个月内报销(基建、设备购置等费用报销可按合同要求执行)。

6.所有经费中的会议费和培训费支出一律不予借款,严禁在会议、培训地点预存款项。

第六条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管学院

201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