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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教代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9日 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学校管理体制,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教代会)的质量、实效和水平,促进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加快实现学校发展目标,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教代会是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学院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实行二级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

第三条学院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必须坚持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本单位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支持、监督本单位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学院教代会接受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的指导和检查。学院教代会工作应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学院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学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学院行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院的办学思路、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及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院贯彻执行学校教代会决议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实施办法。审议通过学院的聘任、考核、奖惩、分配方案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政策性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由行政颁布实施。

3、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教职工集体福利经费的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福利的事项。

4、评议监督权。在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

第六条全面落实学院教代会的职权,凡学院重大改革措施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需经学院教代会审议并通过。学院领导要认真对待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学院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的姿态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职权的行使

第八条审议建议权的行使:

1、学院工会参与拟提交学院教代会审议讨论的各项方案的起草工作,及时反映教工的意见和建议。

2、学院的各项方案应在学院教代会正式开会前的一至二周征求教工意见,也可通过提前召开学院教代会预备会议或学院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等形式,听取学院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如果涉及专项重大决策,应由学院教代会专门小组进行专题审议。

3、在正式召开学院教代会时,由学院教代会代表团(组)组织代表对决策方案进行审议。

第九条审议通过权的行使:

1、学院行政拟定有关议案(草案)前,应向学院教代会主席团通报情况,交换意见;会前应将草案发给教代会代表,由学院教代会代表团(组)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

2、学院行政根据学院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后提交学院教代会代表进行讨论审查。学院行政根据审查意见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再提交学院教代会进行审议表决。经过审议同意则学院行政公布方案,如果被否决则不得公布实施。

3、被学院教代会否决的方案,学院行政可重新进行修改,提交本届或下一届学院教代会重新审议。如果学院行政要求修改学院教代会审议同意后的方案,须经过学院教代会讨论同意,或授权学院教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但须向下一届学院教代会报告确认。

第十条审议决定权的行使:

1、 学院工会参与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方案的制定工作,组织讨论和提出修改意见。

2、学院提前将准备提请学院教代会审议决定的方案交学院教代会代表审议并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学院教代会正式审议决定时,须经过学院教代会代表讨论,在各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时,进行正式表决。

3、经过学院教代会审议决定的教职工福利重大事项由学院行政负责实施。学院工会定期检查、督促,促使已经决定的事项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评议监督权的行使:

1、评议对象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作述职报告;

2、教职工代表或全体教职工对评议对象以无记名方式进行书面测评。

第四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凡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一般以学科(系、所、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体现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学院的教师代表名额不低于代表总数的70%。

第十三条学院教代会代表产生的方法与学校教代会代表产生的方法相同,代表选举的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选举单位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程序和具体工作要求等。

第十四条学院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单位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仍然有效;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原则上应予增补。届中代表出现缺额,教代会主席团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五条代表的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作风。

2、关心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顾全大局、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主人翁责任感强。

3、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4、能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六条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对教代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本级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向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5、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七条代表的义务:

1、认真学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学院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学院有关领导、民主党派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除无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提案权外,应参加会议的各项活动。

第五章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学院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与学校教代会同步换届。学院教代会换届与分工会换届同时进行。届内实行年会制度,定期开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到重要事项,经学院党政工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教代会。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有关方案,都要付诸表决通过。选举和表决须有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会议表决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条学院教代会设主席团,作为学院教代会的常设机构。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大会及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讨论审议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筹备届中会议;履行教代会闭会期间的职权。但对于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学院教代会正式代表,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分工会主席、各代表小组组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民主推荐、协商的基础上,经换届大会预备会议同意方能当选。

第二十一条学院教代会以学科(系、所、部门)为单位或由几个学科(系、所、部门)联合组建若干个代表小组,由代表民主选举组长。组长的职责是:大会前征集汇总提案;大会期间组织本组代表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必要时可选派代表在大会发言;闭会期间向教职工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完成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实行学院教代会预报告制度。学院就召开教代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议题、议程等事项,需以会议预报告表的形式于召开教代会预备会(议)前一周向校工会报告。教代会闭会后一周内要将会议情况报告表及会议主要文件送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院教代会的议题、议程,经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或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六章大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四条学院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在学院党组织领导下进行。届中会议由本届教代会的主席团负责筹备。教代会换届时,应成立换届筹备工作小组,负责换届工作及换届会议的筹备;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成员一般由党政负责人、分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教师代表组成,同级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具体要做好下列工作:

1、教代会换届时提出主席团成员的建议人选和代表小组组建的方案,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进行代表培训。

2、拟定大会中心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会议文件的起草工作,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编制会议经费预算。

3、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工作,征集教代会提案。

4、做好有关沟通工作,会前就有关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方案,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由行政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学院教代会换届时应召开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主要议题为听取筹备工作报告;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主要议题和议程;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以及需要通过、决定的其他事项。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用举手方式。

第二十六条召开学院教代会年会时,学院行政主要领导应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有关方案,都应提交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在大会召开期间,学院工会主席和办公室主任应分别向大会做工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学院党组织领导应在大会开始或结束时,致开幕词或作总结讲话。换届时,应邀请联系校领导和校工会负责人到会指导。

第二十八条在大会召开前,应做好充分的材料准备工作。大会的议题、议程、主要报告应事先印制成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后提前发给每位代表和与会人员。大会闭幕后,及时做好大会精神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第七章提案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院教代会应建立提案征集、处理制度。会议筹备组于教代会召开前半个月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明确提案征集的截止时间、提案的主要内容、立案的条件等,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代表。提案的内容应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教代会主要议题及教职工关心的问题。提案由1名正式代表提出、2名正式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小组名义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和建议措施等内容。学院行政办公室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查、登记工作。

第三十条提案的处理和落实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案审查。由行政办公室以提案表为依据,根据以下标准审查:有否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学院职权范围能否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立案;对有争议的提案,报筹备小组(届中会议报主席团)讨论确定是否立案。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没有立案的提案可作为意见或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

2、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学院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由有关行政领导承办处理。

3、提案办理。提案承办人接到提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凡有条件落实的提案,应边征集边落实;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落实。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主席团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存档备查。学院办公室主任应在下一届教代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情况及本次提案征集情况向代表报告。

第八章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学院工会是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1、拟定召开学院教代会的方案,提出学院教代会议题、议程的建议和主席团成员的建议人选。

2、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做好教代会的宣传、分配名额、主持选举等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3、大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并向同级党组织汇报教代会有关工作。

4、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和代表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5、 通过学院工会主席参加学院党政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源头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6、填报学院教代会会议报告表,做好教代会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办理学院教代会及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做好民主管理的其他日常工作。

7、总结、探索民主管理经验,开展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第九章学院教代会的领导

第三十三条学院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学院教代会和学院工会工作的领导,要把学院教代会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教代会、工会工作,把学校和学院党政的工作思路通过学院教代会的民主决策,转化为广大教职工的实际行动。要选配好分工会主席,安排其参加院务会议(行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保证工会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问题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问题的知政、参政、议政的权利;要积极引导学院教代会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行使行政指挥权,从而更好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调动广大教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四条学院的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学院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定期向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落实学院教代会的决议,及时答复、认真处理和落实学院教代会的各项提案、代表建议和意见;要善于通过学院教代会把行政主张转化为科学、民主的决策,更好地为学院改革发展服务;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评议和监督;要为学院教代会开展工作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五条学院工会要在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学院教代会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做好学院教代会的具体指导工作,要把学院教代会讨论的议题引导到围绕学校和学院的中心工作及改革发展上来;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学院教代会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新经验,提出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不断推进学院的民主政治建设和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指导思想的贯彻落实。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院教代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