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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9日 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成立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重大事项决策的咨询评估机构。

第三条教授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对学院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的咨询意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听取教授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四条教授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章教授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程序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2、有较大的国内外学术影响的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3、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且自愿为学院的建设发展服务;

4、群众基础好,在教职工中享有较高声誉。

第六条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委员会由经济与管理学院的全体在岗教授组成。

第七条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会全体成员推举产生。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教授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三章教授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对学院的各项发展计划、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等提供咨询;

2、对学院的管理过程提出建设性建议;

3、对学院年度预算提供咨询;

4、对学院下属机构设置提出建议方案;

5、对学院拟引进人才,教学、科研系列岗位拟聘人员提出评议方案并进行评价;

6、评价监测全院教学质量水平,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7、向学院及时、正确地反映全院教师的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教授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第九条教授委员会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为人师表,认真履行职责;

3、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保密;

第五章教授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教授委员会会议所讨论的议题主要由学院党政班子和主任委员提出。

第十一条教授委员会会议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对缺席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教授,以自动放弃教授委员会委员处理。

第十二条教授委员会会议提出的议题,应注明附议人数或轻重缓急程度。教授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形成的评价或评估意见,应注明赞成或反对人数。

第十三条教授委员会有五分之二(含五分之二)的委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提出举行会议的要求,主任委员就须召集会议。

第十四条教授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所提出的咨询建议或提案,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经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