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工作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党群工作 >> 党建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经济与管理学院学位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9日 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北京工业大学大学及经济与管理学院各项学位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北京工业大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成员

第二条经济与管理学院学位委员会由9至15人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1至2名;委员会委员涵盖全院所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委员会设秘书1名。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学院学位委员会是经济与管理学院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制度和政策,结合经济与管理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经济与管理学院的具体实施办法。

2、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3、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4、审查、通过建议学校授予硕士学位授予人员名单;

5、审查、通过建议学校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6、审查、认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申请资格;

7、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8、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名单;

9、申报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10、组织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审核、通过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提出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11、审查、通过经济与管理学院各学科、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12、评选院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推荐校级以上级别优秀学位论文;

13、其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部委员会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四条学院学位委员会会议包括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专题会议、学位授予工作专题会议、学科建设发展工作专题会议、导师遴选工作专题会议、优秀论文评选工作专题会议等,各专题会议每年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学院学位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学院学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参加时,由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学院学位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与会人数须达到学院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对各事项的表决,赞成票需达到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且达到学院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方为通过。

第七条学院学位委员会会议对各事项的表决,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当场唱票计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不能亲自到达会场与会的委员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投票或者通讯投票。学位委员会秘书应对分委员会会议作完整记录,对有关事项的决议应及时转呈有关部门或予以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本议事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本议事规则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